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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扩大科技服务供给,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8日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精神,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扩大科技服务供给,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更好地发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鼓励其购买科技资源和创新服务的一项普惠性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第三条 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等科研基地平台,以及财政投入形成的科研设施仪器等条件资源,应积极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主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资源共享、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券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开展创新券工作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创新券工作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负责推荐创新券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企业利用创新券开展创新活动。
第七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黑龙江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共享中心)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及兑现等工作。
各市(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子平台负责做好创新券的具体落实和服务对接。
第三章 创新券服务平台和机构
第八条 省科技厅依托现有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建立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库)。通过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库建设,汇集信誉较好、服务水平较高的科技服务机构信息,为创新券的组织实施、数据统计和考核评价提供支撑。服务机构库中的科技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创新券服务须先申请登记入库,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申请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先加盟到省共享平台,再注册登记入库。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当地优质科技服务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入库。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应组织所依托的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等科研基地平台注册登记入库。
第十条 申请登记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具有独立对外提供服务资质和能力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如二级学院、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数据中心、科技资源库、大科学装置等)。
(二)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应的资质。
1.开展研究开发服务的,应是拥有市(地)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等平台机构。
2.开展云计算服务的,应当具备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IDC/ISP,并且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及制度,获国际云安全联盟CSA的C-STAR安全认证、ISCCC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国际信息安全标准体系ISO27001认证等。
3.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具有CMA、CNAS等资质。
4.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应是已加盟到市(地)级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
5.开展科研试剂、实验动物、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生物种质等科研条件资源服务的,应是具有相应资质或市(地)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机构。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可通过省共享平台网站登录省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填写入库申请表,并上传如下附件:
(一)入库申请表(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扫描件(非独立法人服务机构,提供依托法人单位的相关执照)。
(二)单位取得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有完善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使用制度(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机构须提供)。
(三)上年度完税证明(仅限企业提供)。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审计工作尚未完成的,可暂由财务决算报表代替。
(五)符合创新券支持领域的服务产品及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鼓励服务机构对创新券使用企业给予优惠价格)清单。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申请的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认定,依据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产品类别、服务产品价格、历史服务业绩等综合评分,形成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拟入库名单。
第十三条 拟入库机构在省科技厅网站和服务平台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列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入库的创新券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上统一发布服务产品、价格、合同样式等。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十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有纳税申报。
(二)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1%(不含当年成立的企业),且R&D经费支出不超过50万元。
(三)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其中: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
(四)与提供技术服务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五)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对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创办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不受理主营业务为以下行业的企业申请创新券:
(一)烟草制造业。
(二)住宿和餐饮业。
(三)批发和零售业。
(四)房地产业。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六)娱乐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第十八条 创新券重点支持企业购买创新所需的科技条件资源,以及科技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服务。创新券支持服务范围为: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云计算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标准全文传递、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三)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主要包括委托分析服务、委托测试服务、委托实验服务、委托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等。
(四)购买科技资源服务。主要包括购买科研试剂、实验动物、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生物种质等科技条件资源。
第十九条 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二)与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商事服务。
(四)专利转让与购买服务。
(五)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六)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咨询服务等。
(七)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活动。
第五章 申领、补贴形式与额度
第二十条 创新券按照“少量多次,按事申领”的发放机制,促进有限的资金实现最广泛的激励。创新券自领取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逾期未登记使用的创新券自动失效。企业应在有效期内按申报计划使用,创新券失效后,企业如有需求可重新申请。严禁创新券的转让、赠送和买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每年在省科技厅网站和服务平台网站同时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凡有意愿使用创新券的企业,须通过省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享受优先支持的企业须同时提交有关资质证明。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和省共享中心按照职责分别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相关事项可通过“科技114(400-897-0114)”进行咨询。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个申报周期内,申请创新券使用额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按不高于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50%比例核定,其中,购买研究开发类服务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购买科技条件资源、检验检测服务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
第六章 使用与兑现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用创新券购买相关科技服务或使用科技资源,须签订正式合同。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于每年兑现期在省科技厅网站和服务平台网站同时发布创新券兑现通知。企业与创新券服务机构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服务活动后,应及时将服务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省创新券服务系统。
第二十五条 省共享中心负责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服务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以及服务合同与增值税发票的一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通过审核的企业根据省财政资金年度安排排队兑现。兑现顺序按企业向省创新券服务系统提交兑现材料的时间先后排序。对同一日提交兑现材料企业,省创新券服务系统对符合优先支持范围的企业给予优先排队。
第二十七条 省共享中心依据当年创新券经费总数和申领兑现企业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照“先提交、先兑付、兑完为止”的原则,提出本年度创新券兑现方案草案(含拟兑现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按不高于10%的比例组织对拟兑现企业和服务机构开展核查。核查无误后,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本年度创新券兑现方案和兑现企业名单。
第二十九条 兑现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审核报批程序,拨付兑现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开展对创新券工作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创新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切实维护企业商业机密和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户身份信息、科研活动信息,以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等。对在创新券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及兑现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或泄露信息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创新券的风险防控,对于违规乃至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通过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服务资格、追回已拨资金、3—5年内或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
第三十三条 建立创新券负面清单制度。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机构,一经查实,按上述条款作出处理,并将其记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数据库。
(一)有进行创新券转让、赠送和买卖行为的。
(二)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创新券服务机构隐瞒与企业产权隶属关系的。
(四)虚构创新券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8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黑科规发〔2017〕1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