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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黑龙江省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
政策实施细则
支持重点
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支持方向,且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年度内建成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企业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民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
(三) 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项目在申报年度内已全部建成投产或分期投产(分期建成投产项目相关要件须对应分期审批建设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建成投产的相关财务、资产等验收证明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五)市(地)工信部门须对项目建成投产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供项目建成投产的真实性承诺。
三、支持方式
采取按设备投资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按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给予3%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四、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省工信委、财政厅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指导目录》,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并联合下发申报通知。
(二)各市(地)工信、财政等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核实后,联合报送省工信委、财政厅。
(三)省工信委对项目是否符合《指导目录》、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财务指标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所需评审费用在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列支。
(四)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审核情况研究提出拟支持工业企业项目名单。省财政厅根据工业企业项目财务指标等审核情况,会同省工信委提出拟支持项目资金意见。
(五)拟支持的项目由省工信委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向省政府呈报项目资金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工信委、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支持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项目单位在收到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年(连续两年)向当地工信及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达产达效情况,各市(地)工信、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达产达效情况。
(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及企业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